全局工作

全局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全局工作 >> 正文

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院长办公会议事效率,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依据《忻州师范学院章程》《忻州师范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学院工作实际,对原《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院党字〔201629号)进行修订,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决议的工作会议。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1、学院章程。

2、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3、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4、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5、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6、学院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学院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7、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9、涉及学院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二)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1、落实院党委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安排部署、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行政方面的决议、执行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落实需要院长办公会议执行党委决策的其他事项。

(三)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研究拟定学院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呈报上级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的重要请示、报告。

2、制定教学改革、科研改革、人事改革等关系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性规划,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等相关工作措施;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等工作业绩。

3、拟定和审议学院财务预决算、年度审计报告和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审定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计划;审议未列入预算支出的款项支出。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设置和调整学院行政机构;制定、修改或废止学校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5、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学生工作、行政管理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系(部)、行政职能处室、科研机构的重要工作汇报。

6、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提案。

7、审议学院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审议人才引进政策、决定人才引进、调配方案;审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招生工作。

8、研究校历安排、重大活动、庆典安排方案。

9、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开展、出国(境)组团等。

(四)其他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事务。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要严格按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院长的同意。

凡属副院长分管范围而又有必要提交会议讨论的工作事项,应由分管副院长签署对该事项的明确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凡属学院各领导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均应由各领导组、委员会讨论解决,经协商请示后仍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条 各议题根据分工由院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院领导班子成员填写《院长办公会议题征集单》(附件1)并准备议题汇报材料后报院长办公室,经院长办公室进行初审、汇总,报请院长审定;议题审定后,院长办公室下发《院长办公会议通知单》(附件2),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院行政领导人员及其他列席院领导。

第六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下列议题在提交院长办公会进行决策前,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讨论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应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院领导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小组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草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对校内机构设置、合并和调整的重要议题,由相关单位提出,人事处牵头论证,并在充分听取分管院领导及有关职能处室、系部意见后,提出建议草案,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由分管院领导责成主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职能处室及系(部)意见,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还要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意见比较成熟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

(四)对学校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财务计划等问题,由分管院领导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初步方案,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方案比较成熟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八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第九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条 院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院长意见,支持副院长开展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班子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相关部门作简要说明,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执行督办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须无条件执行。院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未能出席的院行政班子成员通报会议情况。缺席者须认真执行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事项,需明确分管院领导、牵头单位,明确办理期限,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到位。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须有两名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和通过的决议,院长办公室须如实记录,并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可以书面形式对讨论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对于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涉密事项。对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院党字〔2016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征集单

2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