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组织建设 >> 正文

忻州师范学院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组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1号)和省委组织部《印发< 关于认真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指导方案>的通知》(晋组通字〔20168号)的要求,我院将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章、党内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紧紧抓住全面从严治党这条主线,围绕解决党员队伍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通过集中排查,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薄弱环节,全面提升党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做好组织准备,为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主要由各中层党组织统筹协调所属党员干部,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排查对象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重点是组织关系保留在我院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离职教职工党员、异地居住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排查的主要任务是,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

   三、排查步骤

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大体安排6个月的时间,从3月份开始至8月份结束,分5个步骤进行。

(一)核查党员信息(大体安排1个月时间)

1、摸底排查。对本支部党员信息进行集中摸排,掌握每名党员的基本情况,重点摸清流动党员、失联党员、口袋党员底数。具体做到五查五看:查党员名册,看党员基本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查党员档案,看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信息是否真实;查党员交纳党费和参加党支部活动记录,看党员是否属于流动党员、失联党员;查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看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是否收到回执;查党员现实表现情况,看是否能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清查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的时间安排见附件4,清查党员档案的时间安排见附件5

2、信息核实。摸排工作结束后,党支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通过调阅相关资料、与党内外群众座谈、到组织部、档案馆等部门深入调查等方式,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核实。重点掌握以下4方面情况:一是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二是党组织虽能联系,但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三是入党材料不齐全、党员身份存疑的;四是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明显不合格表现的。

(二)查找失联党员(大体安排3个月时间)

1、深入联系查找。对失联党员,要通过与失联党员亲朋好友广泛联系、查询公安和社保信息、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与党员本人进行联系。对摸排确定的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将查找任务明确到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对流动党员,要与流入地党组织和党员本人联系,确保其参加正常组织生活,如失去联系按照失联党员要求查找处理。对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党支部要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党支部要深入了解情况,摸清原因,讲明组织意图和组织纪律,做好有关情况汇总工作。联系查找过程和调查核实情况,要作详细记录。

2、确认党员身份。对于党员身份确认,要按照教育为主,强化帮扶的原则,重点区分以下4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对取得联系的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映的,补齐应交党费后予以确认党员身份;二是对本人虽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但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有不良反应的,暂不予确认,纳入处置范围;三是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不予以确认,纳入处置范围;四是对经多方努力查找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另行造册,纳入处置范围。

3、全面登记造册。根据摸排查找情况,完善党员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2016 4 6日前,中层党组织汇总党支部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1)、《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2)和《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党员登记表》(附件3),书面报院党委组织部核查,电子版不得通过邮件传送。

(三)规范组织管理(大体安排1个月时间)

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具体把握5种情况:一是对从原单位离职后到异地工作或居住的,随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要转移其正式组织关系;二是对流出时间较长但因流动频繁,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根据党员意愿,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并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三是对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后,未能按时到接收单位落实组织关系的,要区分原因和责任,对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由开出介绍信党组织重新开具介绍信,补转组织关系;四是对出国(境)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可要求其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补办保留组织关系手续,暂停组织生活;五是对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补办停止党籍手续,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院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四)妥善开展处置(大体安排1个月时间)

1、初步认定。支部书记将拟提交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初步认定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名单提交中层党组织研究同意并报院党委组织部后,召开支委会,通过民主评议进行讨论研究,初步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情况,由中层党组织收集汇总后报院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门转纪检机关处理。

2、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初步认定情况,由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应作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本人有明确态度,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召开支委会研究处置不合格党员意见时,中层党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按照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

3、中层党组织预审。党支部将处置意见报中层党组织预审,对拟作出限期整改处置的,由中层党组织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中层党组织预审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再审。

4、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再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支部大会表决,中层党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5、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中层党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中层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对已经受到纪律处分、但因存在其他不合格表现被劝退、除名的,要及时通报纪检部门。

6、宣布处置结果。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7、做好思想工作。通过采取多种教育方式,积极引导被处置党员虚心诚恳地接受意见,改进作风。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和跟踪帮教工作,鼓励他们当好公民。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

   (五)健全党员档案(大体安排1个月时间)

各中层党组织要结合排查,健全完善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对档案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认真做好鉴别、完善、补充工作;对档案材料不真实的,要商转来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与此同时,明确党员档案材料的管理职责,对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应由院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没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支部收集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建立党员档案,交院党委组织部保存。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任务落实。院党委组织部要认真谋划,精心部署,抓好落实。各中层党组织要具体指导党支部做好排查工作,对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无遗漏。

2、把握政策界限。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精神、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特别是组织处置要坚持稳妥慎重,防止简单粗暴,宽严失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3、加强协调配合。牢固树立组织关系排查一盘棋的意识,加强相互协作。对基层党组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院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协调、帮助解决,要统筹利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信息资源,拓展排查渠道,增强排查效果。

4、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组织对排查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集中排查工作不作公开宣传报道,排查数据严禁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网络发布,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防止恶意炒作,做好重要舆情应对和处置预案,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