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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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为坚决制止我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高校工委《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应于我院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制止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仅是移风易俗,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更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从党性的高度,从带头创建精神文明的高度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摒弃陈规陋习,从简从俭。

    第三条 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邀请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的人员参加;严禁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相对人(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对象)参加;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打招呼、发请柬(信息),更不得收受其礼金和礼品;严禁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的单位人员组班子协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操办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

    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将婚丧喜庆事宜划整为零多次宴请。

    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不准动用公车举办婚庆等事宜。

    第四条 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及数量)用车等情况。院级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省高校纪工委报告,处级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报告。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在本校园公示,公示内容含: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及数量)、用车等情况。院级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须在7日后向省高校纪工委报告情况,由省高校纪工委予以备案并监督;处级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须在7日后向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报告情况,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予以备案并监督。

    第五条 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纳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内容。

    第六条 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没有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超出规定范围大操大办的,要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超出规定范围,其单位领导事前没有告诫的,要给予单位领导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单位评优评奖的资格,对已是文明和谐单位称号的要取消其称号。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对干部申报操办婚丧事宜进行监督,事前要进行告诫谈话。纪检监察办公室举报电子信箱jijianjiancha1104@163.com,举报电话3048224(内线8224),主校区综合楼A段东侧设有举报箱,对师生员工的举报学院纪委会认真查实并落实处理。

    第八条 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除遵守上述细则外,还要按照忻州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纪检委联合高校纪工委及忻州市纪检委,共同查处学院违反规定大操大办事宜。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学院纪委解释。

    20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