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中共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院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履行党委职责,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高工[1998]1)和《中共山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晋发[2000]14)及有关法规精神,特制订党委工作制度。

    一、党委会议制度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

    (一)党委会议的主要议题

    1、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院具体落实的意见、措施。

    2、研究决定学院关于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及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与管理、行政会议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3、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

    1、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情况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并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2、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和分管委员须提前填写《党委会议议程卡》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

    3、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会前有关部门和领导要相互通气,并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及必要的书面材料。

    (三)党委会议的决定、决议和执行

    1、党委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要积极发言,表明态度,陈述意见。

    2、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免的党委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才有效。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持者不得个人专断。会议决定、决议一经形成,必须认真执行。对不执行会议决定、决议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3、党委会议在有成员缺席情况下讨论决定问题,应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在会后及时通报给缺席者。缺席者要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和决议。

    4、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催办、落实。

    5、遇有极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处理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党委会汇报。

    二、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一)党委扩大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

    (二)院级党政领导和各系、各职能部门有需提交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提前报送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要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讨论的意见和方案,供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策。

    (三)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委员、院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四)党委扩大会议以党委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三、党务工作会议制度

    党务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及党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决定学院党务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统战群团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意见。

    四、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党委中心学习组每月至少学习一次。院党政领导及后备干部参加,一般不得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学习的,要向党委书记请假。

    (二)中心组学习要作出计划,提前告知学习组成员做好准备。

    (三)中心组学习要联系实际,认真讨论,防止形成工作会议和聊天会议。

    (四)中心组学习由党委书记主持,宣传部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并提供学习资料,党委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记录。

    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并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凡涉及干部任免、干部调配、招工招生、评职、财务开支、住房分配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性问题,学院要有明确的规定。所有学院领导成员都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教育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

    六、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前要“安民告示”,党委成员要充分准备。民主生活会要邀请省高校工委代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密切配合的目的。

    (二)党委成员除参加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以外,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党委成员之间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努力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七、党委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一)党委工作实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有:1、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组织人事方面的重要问题;2、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动向;3、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指示、决议和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4、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办理结果的报告;5、有必要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办理,党委一般只受理党总支、党支部、党委各部门的请示报告。行政业务等具体问题要请示主管院长或由院长办公会决定,不要同时向党、政两头请示。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问题以及有必要向党委请示的问题,一般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

    (三)党委各部门所收到的请示报告,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负责处理。如需进一步请示党委决定的问题,应以部门的名义向党委请示,然后,把党委的意见批转给请示单位。

    (四)凡送党委的请示报告由党委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对紧急重大的请示,党委办公室要及时转交党委领导或及时提交党委会议办理,不得贻误和拖延。

    八、党委文件审批制度

    (一)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须经党委书记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要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再下达文件。

    (二)学院党委各部门代学院党委起草的文件,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党委办公室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党委书记签发。

    (三)学院党委、行政联合发文,须经党委(院)办公室审核后,交党委书记、院长签发。

    九、督查制度

    凡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务工作会决定的事项,学院党委(院)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负责督查,保证令行禁止,落实到位。

    十、依法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切实发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OOO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