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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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中办发〔201445号)、《关于印发< 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的通知》(中保办字[2015]1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密部门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传输、通信、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第二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条 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第五条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第六条 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第七条 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第九条 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话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 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对手机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在会议通知中对手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定专人对手机进行监督管理;

    (三)在会场入口处对手机使用管理做出明显提示;

    (四)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机带入,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将手机卡、电池取出。

    第十一条 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手机。

    第十二条 在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严禁带入手机。

    第十三条 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第十四条 非涉密场所严禁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属下列场所之一的,必须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一)各种涉密会议场所;

    (二)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卷复制场所;

    (三)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命题场所;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

    第十五条 学院各级部门要将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纳入涉密载体销毁范围,集中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进行销毁,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章 保密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统筹负责手机保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手机保密管理工作。各级党政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强化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关手机保密的各项工作,带头从严执行国家、省、地方和学院有关规定,确保自己不出问题、分管人员不出问题、所分管或所在支部与单位不出问题。

    第十七条 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宣传教育;

    (二)明确手机保密管理的分管领导、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四)配置符合保密技术标准的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五)负责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及时报告手机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组织查处工作。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对手机及干扰设备使用与管理情况的保密监督检查;

    (三)做好涉密会议及活动的手机保密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查处手机泄密事件。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对防止或制止手机泄密有功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手机保密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省、地方及学院保密规定,使用手机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与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对手机泄密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使用经国家、省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及学院批准,具有保密保障措施的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