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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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顶风违纪问题,根据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省委办公厅《关于对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办发电[2015]18号)、《关于在全省开展陈规陋俗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晋办发电[2015]20号)和《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晋办发[2010]1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忻州市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订婚、调动、祝寿、生日、满月、升学、参加工作、参军、盖房、乔迁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参与的事宜。

    本规定所指借机敛财行为,是指以婚丧喜庆事宜为由,违反规定大规模、超标准发帖请客,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从中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从严执行上级和学院各项规定,切实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主动抵制歪风邪气,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奢侈浪费,切实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同一事宜操办,职级较高一方履行申报手续。

    报告内容包括宴请时间、地点、标准、人数、车辆来源及帮忙人员姓名、职务、与宴请人关系等。办理婚嫁等喜庆事宜的,须在办事7日前报告,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办理婚嫁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表1);办理丧葬事宜的,须及时报告,如时间仓促未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7日内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见附表2),报告办理情况。

    (一)院级领导须向上级党组织申报,由上级党组织予以备案和监督,院组织部配合执行,并张贴公示。

    (二)处级干部须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中党委(以下简称中层党组织)和组织部报告,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分管院领导、院党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由组织部备案、监督、张贴公示。

    (三)科级干部须填写申报表,向所在中层党组织、组织部报告,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分管院领导审签后,由组织部备案、监督、张贴公示。

    第五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禁邀请与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的人员参加;严禁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相对人(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对象)参加;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打招呼、发请柬(信息);严禁领导干部出面为他人组织婚丧喜庆事宜;普通党员、非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也不得要求单位领导出面为其操办。

    第六条  禁止利用升迁、订婚、调动、祝寿、生日、满月、升学、参加工作、参军、盖房、乔迁等事宜,发帖请客、收受礼品礼金,宴请亲属以外的任何人。

    第七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限当天,宴请人数(含帮忙人数)严格控制在150人以内。不得化整为零,多时间、多地点、分期、分批宴请或他人代为等变相方式宴请。

    第八条  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严禁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

    第九条  严禁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使用公款、公车,严禁变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影响学院工作秩序和师生生活。不准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众生活。

       第十一条  不准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期间搞封建迷信活动。办理丧葬事宜要严格执行殡葬改革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学院党委、各中层党组织按各自职责要求负主体责任,学院行政、各中层单位班子按一岗双责等有关规定负相应责任,各级党政负责人负各自职责要求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和各中层党组织、各单位都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强检查,严肃纪律,严格落实。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要通过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监督检查,报批备案时要进行告勉谈话。

    举报电子信箱:shiyuanzuzhibu@163.com(组织部);

    jijianjiancha1104@163.com(纪检监察办公室)

    举报电话:3339057(内线668681)(组织部);

    3339056(内线668224)(纪检监察办公室)

    举报箱位置:主校区主马路天桥下。

    第十四条  对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未能拒收的钱物,须在事后3日内向纪检监察办公室上交。对违反规定,尤其是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所收受的礼金、礼品等,须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并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事前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婚丧喜庆事宜要纳入当年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学年度党建工作考评、班子民主生活会、支部书记联述联评联考等工作中,作为重大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认真严格的考评。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在各类评优评模、考评奖惩中,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普通党员、非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院党字[2010]52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会同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