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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忻州师范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政约谈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忻州师范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政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高校工委、院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约谈,是指院党委和纪委按照以人为本、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廉政约谈的对象一般为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对重点岗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约谈。

    第四条  廉政约谈视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座谈等方式。廉政约谈一般由谈话人确定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谈话对象也可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谈话预约要求,汇报思想、反映情况和说明问题。

    第五条  廉政约谈实行分层谈话、分级负责。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党政班子成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对重要职能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各系、部、附中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纪委书记对重要职能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各系、部、附中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系、部、附中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纪委副书记对其他处级干部实施约谈;纪委委员对分管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和重点岗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约谈;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除主谈话人外,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安排人员参加并负责记录。

    第六条  廉政约谈根据内容、性质和目的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1、工作约谈主要有六种情形,分别是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其他需要面谈的事项。

    2、提醒约谈主要有五种情形,分别是新任、提任或转任重要领导岗位的;落实高校工委、教育厅和院党委、行政、院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

    3、告诫约谈主要有七种情形,分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精神不够坚决,本单位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本单位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报告不及时的;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各种年度考核成绩不好的;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廉政约谈应注意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谈话前,谈话人要做充分准备,切实做到因人、因事而异,增强约谈效果;

    2、谈话时,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有投诉举报的谈话,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约谈对象接受廉政约谈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于有举报反映的谈话,约谈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5、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要进行回访,了解和掌握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使其放下包袱,振作精神,改正错误,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廉政约谈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忻州师范学院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惩治腐败工作水平、扩大办案综合效果、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从而科学有效地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剖析是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典型案件,进行发案原因、存在问题的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使各级党政班子、全体党员干部接受经验教训的综合性工作。

    第三条  案件剖析一般由发案单位党组织和具体职能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办公室予以协助;对于涉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会同党委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剖析;违纪行为涉及其他单位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纪检监察办公室在着力查清违纪事实的同时,也应主动收集和了解案发原因和条件的相关情况,加强对案件发生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的研究和分析,担负起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督促、指导、协助发案单位开展案件剖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  案件剖析要坚持立足治本、着眼防范原则,通过案件剖析,做到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坚持促进发展、重在建设原则,对案发过程追根溯源,分析诱发案件的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出台治本之策;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从案件事实出发,排除各种干扰因素,找准问题症结,做到对症下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着力做好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剖析,为有效遏制腐败提供借鉴,为系统防治腐败积累经验;坚持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原则,不怕家丑外扬,广泛征求发案单位干部、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将案件剖析过程作为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的过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以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第五条  案件剖析要着眼全局、找准方向、聚焦重点、集中力量,突出抓好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剖析,从中发现规律,及时堵塞漏洞。剖析重点包括:发生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案件;发生在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模、师德师风、教育收费、考试、招生、科研经费使用、课时津贴发放等方面,侵害师生利益、有损教师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不遵守党的纪律、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产生四风的案件;纪检监察办公室认为应当剖析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案件剖析程序为:案件调查终结后,及时启动案件剖析工作,组成案件剖析小组;收集案件相关材料,拟定案件剖析方案;深入系统剖析案件,形成案件剖析报告;党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案件剖析报告;通报案件剖析情况,部署安排整改工作;评估整改工作情况,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印发案件剖析报告、印发整改情况报告,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通报案件剖析情况和整改情况。

    第七条 案件剖析的方式和必要的手段:经批准,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收集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审查分析内控机制和工作流程;会见案件当事人;参阅个人悔过材料;访谈案件知情人;听取相关监管部门和干部人事部门意见;现场实地调查;听取专家意见;借鉴其他相关案例;政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案件剖析的标准,要结合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主要从案发单位权力结构和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权力运行和权力行使是否规范透明、内控机制和工作流程是否健全完备、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是否有效管用、干部管理和干部监督是否严谨严格、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存在缺陷漏洞等方面进行剖析。

    第九条  案件剖析的主要内容:一是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二是案发原因分析,要在全面准确把握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在分析违纪人员主观原因的同时,重点分析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特别是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从中找出发案规律;三是整改措施,对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抓住问题症结,研究制定解决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办法,形成完备的整改措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忻州师范学院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把手是指学院的党政主要领导。

    第三条  加强对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的监督。年终就落实四个亲自、履行一岗双责、管班子、带队伍、廉洁自律情况向中层以上干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做报告,接受评议、考核、监督。

    第四条  加强对一把手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情况的监督。年终就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高校工委各项决定和部署、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群众路线、改善工作作风、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接受评议、考核、监督。

    第五条  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要确定一名副职具体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每年的进人计划,要由所需人员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分管领导商量后,经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上报有关部门。招聘时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聘领导组,负责随机确定命题人员、监考人员、专家评委,并组织招聘工作。一把手要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干部选拔任用,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积极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和全程实录制,坚持标准选拔任用干部。

    第六条  加强对一把手财务管理的监督 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副职具体分管财务工作。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由相关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由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要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加强对一把手设备采购的监督。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设备采购,一般由分管教学的副职和分管总务的副职分别负责教学设备、办公设备等的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设备采购事宜。要实行分级审批制,各系、处、室购买小额物品,由分管领导批准,到学院招标入围单位购买;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加强对一把手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副职具体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集体研究决定。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按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学院要组织招投标或竞价承包决定施工单位,不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规范议事决策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凡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要严格执行《忻州师范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院党字【201145号)。一把手不事先定调子、不事先表态。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把党委和行政决定的不涉及保密的事项,要及时公布于众,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对应公布而不公布的事项要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一把手责任。

    第十一条  采取开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会议,向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实施对一把手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实施责任追究。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要追究一把手的第一责任和分管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坚决克服集体责任,人人不负责的错误思想。

    第十三条  纪委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忻州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把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成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的对象: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照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体要求,实行纪检监察组织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的监督,

    第四条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行政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的党内监督。

    第五条  加强对纪委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凡属重大事项决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二)纪委班子成员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财产申报制度,带头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严禁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三)认真执行纪委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一)纪检工作人员应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或者参加游行、示威、非法集会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

    3、不得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活动;

    5、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

    (二)纪检工作人员应遵守办案纪律。

    1、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2、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3、不得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纪检工作人员应遵守廉政纪律。

    1、因公出差期间,不得携带家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2、不得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接受其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

    3、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4、严禁酗酒,不得在工作日期间、执行公务中饮酒。

    (四)纪检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 

    1、不得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

    2、不得打听和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3、不得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4、不得公开报道或披露涉密事项。

    第七条 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

    (一)正确行使监督权。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评定考核对象。

    (二)正确行使廉政鉴定权。干部的提拔、评先、评优需要作出廉政鉴定时,应有客观公正的依据。

    (三)客观公正组织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不得授意、暗示甚至操纵评议代表的评议活动,确保评议代表独立行使评议权。

    (四)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廉政鉴定、民主评议、或需立案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违纪问题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实行目标管理。对纪检监察机关主要业务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实行目标考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不定期对机关自身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有关责任人,及时纠正和处理;年终考核实行述职述廉,通过自我评价、民主测评,综合考核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加强跟踪督办。各项工作必须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结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明确时限要求,全程督办。

    第十一条 拓宽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渠道,认真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忻州师范学院权力运行痕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规范学院内部权力运行,推行痕迹化管理。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抓手,以岗位风险防控为纽带,以权力监督制约为核心,以痕迹化管理为切入点,把廉政纪律要求融合到工作流程之中,实现纪律流程化、流程痕迹化

    2、按照六权治本要求,结合学院章程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充分发挥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让群众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在学院范围内对各部门、各系部实行权利运行痕迹化管理,即让所有的管理、服务和监督都留下印迹。通过痕迹化管理模式促进权力运行精细化、规范化、效能化和责任化,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从而形成风险监控的长效机制。

    4、坚持按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办事。将抽象的工作具体化、数字化,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力求通过痕迹管理 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推动内部管理的高效和规范。

    5、所有单位、部门的工作,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体系。有分管领导、有承办工作人员。

    6、所有的工作应有严格的工作流程,且对这些工作流程留存有工作痕迹。每项工作从领导审核、提出方案、解决过程、完善过程均应留存相应的纸质材料,且应有相应部门、单位盖章,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7、完善工作流程存档制度。一般工作流程实行单位、部门存档。重要工作流程实行单位、部门和院档案馆双存档制度。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忻州师范学院快速启动处理发现问题暂行办法

    为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单位、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及时发现工作职责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督促及时解决好问题。

    2、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定责任、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四定原则,对问题盯住不放,跟踪落实。要注重落实,加强对问题整改的督查力度,要做到重大问题重点督查,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3、要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对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和请示事项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对没有及时反映问题和隐患,造成直接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或对问题谎报、瞒报、虚报及整改不力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院党委、行政同意后,追究其失职责任、渎职责任,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4、要切实畅通和规范网络、电话、信件等工作渠道,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集中管理、集中排查、分层督办制度,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上级单位、部门督查督办的信访件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复。在提高办结质量的同时,坚持依法合规快查快结,不得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5、党办、院办是院内快速启动发现问题工作的督查承办部门。要建立及时发现重大问题的制度,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督查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呈报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领导。并及时向省教育厅、高校工委汇报。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