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忻州师范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教学系(部)运行管理机制,推进教学系(部)党政工作协调配合和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忻州师范学院章程》《忻州师范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以下简称系(部)]管理决策的最高形式,是讨论决定各系(部)重大事项、加强系(部)党政协调配合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把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部署与各系(部)工作紧密结合,抓好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系(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部)党政班子成员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勇于负责,防止推诿和扯皮。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学院决策部署的意见、方案和具体措施。

    2、研究本系(部)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安全稳定等工作。

    3、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党支部设置和调整、辅导员工作、学生教育管理、毕业生就业、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统战工作、党建和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务公开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工作、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研室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系(部)行政向学院行政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政务公开、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5、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学院或本系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学科专业负责人等人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建议人选,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进修等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按规定需向学院呈报或备案的重大事项。

    6、研究年度经费预算、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资金使用、设备采购、图书资料购置、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7、研究服务社会,向社会提供技术、信息、专业知识的咨询和解决方案等服务的重要决定。

    8、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9、研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中的决策。

    10、研究涉及教职员工重大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分别主持,也可经书记、主任协商决定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凡研究第五条中第3款包含的事项,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

    凡研究第五条中第45678款包含的事项,由系(部)主任主持。

    除上述明确列出主持人的工作外,其他工作如第五条中第12910款包含的事项,要按照党政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需要,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主持人。如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不能确定,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共同报请组织部确定。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部)党政班子成员提出,经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基本同意并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后确定,会前分送与会人员。会议要严格按照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凡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如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还要提供有关论证与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等,没有书面材料、方案或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待进一步完善材料、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含党总支委员)参加。本系(部)党总支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工会、团委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等可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含党总支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学院党委、行政批复。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会议议题由相关负责人作简要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参会成员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的决议,应报送分管和联系的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党政负责人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分别主持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对方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主任和有关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如情况紧急,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协商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并与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一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执行督办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要根据工作内容,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明确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参会成员均须严格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或向学院党委、行政反映,但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策不同的意见。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特殊情况下,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可在征求多数应参会人员意见后,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党政负责人要做好指导、协调,系(部)党总支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书记、主任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向党政联席会议和系(部)党总支、行政报告。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层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党建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干部日常考核、系(部)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联述联评联考工作、班子民主生活会、系(部)工作汇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班子和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各系(部)要认真开展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总结,自觉接受学院党委、行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系(部)党政负责人请假并获批准。会后,要及时向请假的系(部)班子成员通报会议情况,缺席者要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参会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问题时,本人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研究的涉密事项和研究过程,对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忻州师范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党字[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