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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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升我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扎实推进我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充分调动全院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组长,院级副职及院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党政正职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

    第四条 学院努力在本办法出台三年内申报成功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在本办法出台七年到九年内申报成功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标兵

    第二章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定明确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始终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无重大决策失误,无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无违规办学行为,无损害国家利益、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党政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思想解放、改革创新、作风民主、工作扎实。坚持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活动有记录,对班子成员有检查、有考核。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决策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执行有力。各部门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富有改革创新精神,政绩突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开展各类党的教育活动,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具体的工作措施。无领导班子不团结、不协调、群众意见较大的现象,无领导干部违法乱纪事件。

    第七条 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科学,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专人分管,能有效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广大师生员工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富有成效和特色。精神文明创建形成党政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师生广泛参与的良好机制。

    第八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完善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学习活动有记录、有检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坚持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生工作队伍坚强有力,学生教育管理规范。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实绩显著。

    第九条 三风建设成效明显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使学院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强化师德师风考核和监督,注重师德师风激励和典型引领,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和惩处机制健全,无教学事故。学生学风端正,遵守纪律,无违法违纪被处罚现象和考试作弊现象。各职能处室管理规范、精神文明创建意识强,工作效率高,师生认可度高,无被投诉现象。教职工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无徇私舞弊行为,无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无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第十条 文化建设健康向上 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注重主题教育活动、节庆日活动和校园学术文体活动,形成文化建设品牌项目和特色成果。

    第十一条 师生生活学习工作环境优美和谐 环境整洁优美,风格统一,构建了符合专业特色和审美需求的教室文化设计、宿舍文化设计,办公区、教学区、生活区、宿舍整洁美观,无脏、乱、差现象。

    第十二条 安全稳定状况良好 安全稳定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治安防范措施良好,师生员工遵纪守法、严格贯彻国家安全法则,无不良群体性事件发生,无黄、赌、毒现象,无非法传教和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现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无违纪超生现象。

    第十三条 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日常教学、科研、管理规范有序,教育教学改革效果突出。重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大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成果明显;能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意识,推进产学研更好结合。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无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行为,无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三章 各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以本办法第二章内容为标准做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各单位及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行届期制,两年为一届。学院每届与各系部、各部门签订一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书,每届考核验收一次,并进行考核结果认定。考核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问卷调查、师生评议等。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六条 在创建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超生现象的;

    4.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

    5.对非法传教和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规办学,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7.发生其它影响学院稳定和社会安定或对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危害事件的;

    8.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奖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 或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或发生各类教学事故的;

    9.师生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行为,或发生其他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荣誉等行为的;

    10.环境脏、乱、差和公共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学院根据《忻州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管理办法》授予忻州师范学院文明单位称号,发放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专项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下届两年内相关评优、评奖资格,撤销直接责任人当届两年相关荣誉和奖励,取消其下届两年内相关评优、评奖资格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专项奖励。院党委、行政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优秀的基础上,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特色鲜明、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显著成绩,并连续两届获得忻州师范学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授予忻州师范学院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本办法从出台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院精神文明创建领导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