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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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院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山西省《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山西省信访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综合运用督查、考核等措施,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师生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

    二、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院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学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余院党政领导任副组长,各中层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接访负责人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转交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办理。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学院转送和督办的信访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并及时汇报。

    三、学院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信访接待室,定期接待来访群众。院长办公室事先公布接待时间,配合做好接待工作。充分发挥书记信箱”“院长信箱及网上邮箱等作用,畅通民意渠道,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相关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学院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八、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在学院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如发短信、网上发布信息、发小字报等非正常信访渠道表达意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对学院与各职能部门执行上级的决定、决议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教学、科研、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院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四)对学院各级领导、各单位负责人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信访人认为学院或校内各单位所做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事项。

    (六)上级机关及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十、信访办理的工作程序:

    (一)登记、转办。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走访需要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登记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信件内容摘要应简明扼要。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件,《信访工作规定》《信访条例》等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和内容不清的信件,可作简略登记。

    (二)呈批。对信访人提出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呈批,根据阅批意见,及时做好处理工作;对信访人提出检举、揭发、控告或申诉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者向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提出,或将有关信访材料转交有关部、处办理。

    (三)催办、督办。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或案件,纪检部门应及时催办、督办,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办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不能按时办结的应说明情况。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的单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视情况答复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四)审查处理结果。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报告的处理结果要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处理是否恰当,如有不当,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五)答复和汇报。对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信访(来访)人。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汇报。

    (六)复查。信访人对学院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要求。信访人对学院复查结论有意见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级机关复查复核。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七)归档。经过调查处理后的信访案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十一、学院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信访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如有关信访事项涉及信访工作人员及亲属,应予回避。不得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十二、凡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事件引发地的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立即到达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十三、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十四、按照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

    (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严重损害学院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在办理交办的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四)隐匿、篡改、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因工作失职丢失信访材料;泄露信访人的隐私、或者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致使信访人遭受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收受或勒索信访人钱物,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的。

    (六)其他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五、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对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尚未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责成有关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说明情况并责令改正。造成学院范围内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的,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非法聚集、游行、罢工、罢课、冲击围堵学院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武装保卫处(部)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学院报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法犯罪的,学院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党(院)办字〔201358《忻州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