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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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我院宣传、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设一支具有崇高职业理想、高尚职业道德和精湛业务能力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见附件2)。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院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院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以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统一。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教师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处级干部由学院年度考核组一并考核,其他教师由各系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师工作部。考核方法、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做出评定结论、结果公示、学院考核领导组审核,结果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个人自评。主要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附件1),上交所在系(部)。

    综合评议。由系(部)对教师个人《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审核,并组织本系(部)的教师和学生按照《忻州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考核评价表》进行测评。考核实行百分制,等次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或不参加考核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

    结果反馈。由系(部)党政领导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评定结果和等次,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

    结果公示。由系(部)在本单位的公开栏或系(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在《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中被考核人意见栏签字。

    第九条 教师本人对系(部)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系(部)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系(部)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组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系(部)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 师德监督体系

    第十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要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发挥好学生评教机制在师德考核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对师德师风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二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同等条件下,经学院表彰为师德标兵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和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