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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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更好地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忻州师范学院章程》《忻州师范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学院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院党代会决议,领导学院工作,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及学院党代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二)制定学院重大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批准学院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批准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目标、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等事关学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五)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需要提交全委会的议题,在全委会决策之前,须严格按照《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中的议题确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出具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委员意见。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全委会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并提出明确结论或意见。除紧急事项外,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四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六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参会成员为院党委全体委员。党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委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或紧急工作,由常委会决定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召开的全委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由常委会确定。

    第八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列席人员可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章 执行督办

    第十条 会议一旦形成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要与会议决议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组织落实。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单位,分管领导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分别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党内相关法规制度和《忻州师范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忻州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执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