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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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议事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依据《忻州师范学院章程》《忻州师范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统一领导全院工作。院党委书记主持常委会全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对学院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1、讨论决定学院学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意见或方案。

    2、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工作。

    3、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文化建设、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扶贫工作、老干部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教代会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听取纪委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1、审定学院章程。

    2、审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3、审定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4、审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和重大教育项目、重大科技项目。

    5、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6、决定学院处级单位的年度考核、奖惩。

    7、决定校园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促进文化育人工作。

    8、审定学生教育、管理、招生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审定重大评审、评比、庆典、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10、审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等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

    12、审定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重要项目的安排。

    13、审定重大资产(含无形资产)的授权和使用、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大额度资金借贷和融资的立项论证和管理及使用。

    14、审定学院涉外、政保、信访、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议定学院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等方面的处置。

    15、审定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16、审定学院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请示、意见。

    17、讨论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需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1、学院处级、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和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等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2、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学院党代会换届党委成员候选人、纪委成员候选人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四)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和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属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尚未形成明确意见前,原则上不作为常委会议题。

    第五条 各议题根据分工由院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院领导班子成员填写《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征集单》(附件1)并准备议题汇报材料后报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进行初审、汇总后,报请党委书记审定;议题审定后,党委办公室下发《党委常委会会议通知单》(附件2),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常委和其他列席院领导。

    第六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下列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进行决策前,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严格按照《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对草案通过后,提交教代会、全委会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对草案作必要修改再形成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

    (二)干部任免使用

    组织部按照规定的任用条件、选拔程序进行考察。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并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碰头会,进行充分酝酿,基本成熟时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委会的干部任免,应同时明确干部的级别、工资待遇、归属管理等问题。

    (三)校内机构设置、合并和调整

    严格按照《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机构设置、合并和调整应同时明确各机构性质、职责、级别、运行方式以及与学院的关系等问题。

    (四)学院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财务计划以及其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等问题,严格按照《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委会作出决定。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提出该议题的院领导作简要汇报,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其他院领导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分管院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常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三条 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常都应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讨论,明确表态,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其书面意见也不能计入票数。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常委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六章 执行督办

    第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需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单位,明确办理期限。分管领导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行政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两办要将督办检查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对常委会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须有两名以上常委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党委办公室须如实记录,并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常委,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但讨论干部任免除外。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常委会研究的涉密事项和研究过程。对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