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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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学院综合办学能力,依据《忻州师范学院章程》《忻州师范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忻州师范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忻州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和学院工作实际,对原《忻州师范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院党字〔201627号)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在学院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由学院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院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为学院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要求、程序按照相关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局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整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分配政策。

    (三)学院章程、年度工作计划和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工作规划、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招生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管理制度。

    (六)学院处级单位的机构设置、处级干部职数、人员编制和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七)学院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

    (八)教职工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九)学院所属单位产权变更。

    (十)重大资产(含无形资产)的授权和使用。

    (十一)其他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院党委决定并需报请省高校工委、省委组织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处级干部的选拔、任免。

    (二)院级后备干部推荐

    (三)学院党代会换届党委成员候选人、纪委成员候选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四)其他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学院教育规模、结构、布局、办学质量产生重要影响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教育项目、人才项目、科技项目。

    (二)直接服务师生的土地及其他办学设施的征收、租售等资产管理。

    (三)重大基本建设、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项目。

    (四)学院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重大合作项目。

    (五)重大评估、评审、评比、庆典、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六)其他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推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列入预算的3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计划。

    (二)已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款项的支出和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款项支出。

    (三)大额资金借贷和融资的立项论证、管理、使用。

    (四)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方案等。

    (五)其他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开支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程序

    第九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

    第十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审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决策程序按照学院《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常委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以及需要全委会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提出议题和分管议题事项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参加会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应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并说明理由,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因故不能参会的成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会议议决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内容,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要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会议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报告。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由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并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报告。重大调整应当召开相同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除此之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十八条 院工会对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三重一大事项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省纪委、省高校工委、省高校纪工委及学院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决策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党内相关法规制度和《忻州师范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忻州师范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忻州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执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