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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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组织学生各类评优工作,积极协助配合学生违纪行为调查及处理。组织开展学生思想评定。指导宿舍文化建设。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课外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 管理与类别

    第五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院和系双重管理。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系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辅导员分为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党总支副书记、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各系要严格执行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由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召集,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组织学习交流,总结研讨;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院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普通专职辅导员一般带四到五个班(或200人左右学生)。政工干部专职辅导员(包括系党总支副书记、系团委书记)、兼职辅导员一般带一到两个班(或70人左右学生)。

    第九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任用:专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统一调配,各系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配置申请,学生工作部(处)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为各系选派专职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的选任: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系党总支进行初步审核后推荐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将教师信息录入兼职辅导员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必须有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在第一次晋升职称时须有不少于1年的兼职辅导员经历并考核合格,第二次晋升职称时须有连续2年或不连续3年的兼职辅导员经历并考核合格。学院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工作。

    第五章 培养和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把专职辅导员作为学院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注重从优秀专职辅导员中选拔从事学生工作的政工干部。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及各系要做好规划,选派优秀的辅导员参加校内外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切实做到工作与学习并重,使用和培养并重。

    第十五条 学院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审范围。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院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辅导员应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培训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院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 辅导员培训重点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创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 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专职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每周代课不超过6节;鼓励辅导员参加科研工作,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院在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转岗与解聘

    第二十条 以辅导员身份入职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4年内不得转到其它岗位。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取得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后可以转到专任教师岗位,辅导员提拔为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可以转到管理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不适合担任辅导员,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职辅导员者,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解聘意见,人事处安排其他岗位。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每年考核一次,兼职辅导员考核参照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的考核,在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指导下,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组按照《忻州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开展优秀辅导员和辅导员标兵评选表彰工作,并将表彰奖励纳入学院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应及时调整岗位或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三)无正当理由担任辅导员不足四年而拒绝继续担任辅导员者。

    第八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设置16级辅导员岗位,并根据岗位发放校内绩效。

    第三十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校内绩效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凡被评为辅导员标兵者,在进修、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