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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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师范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新闻信息发布工作,营造公开透明、依法治校、积极向上、文明和谐舆论氛围,更好地宣传学院改革发展成果,展示现代大学良好公众形象,提升学院知名度,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学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长兼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设置副发言人,副发言人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人选。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新闻发言人下设新闻联络员,由党委宣传部和党办、院办相关工作人员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与学院各相关单位以及新闻媒体进行联系和协调,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学院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协助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负责学院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学院的新闻发布活动。

    2、负责对学院重大事件、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3、负责学院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院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

    4、负责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学院新闻发布工作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新闻发言人代表学院,对以下可对外公开的内容进行发布:

    1、学院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学院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3、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及广大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4、学院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学院的处置措施等;

    5、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6、学院举行的重要活动;

    7、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可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媒体记者来校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活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由学院官方网站、校报、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进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学院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组织与实施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重大的新闻信息,经院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同意后(或必要时请示上级部门后),方可对外发布;重要的新闻信息,经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一般的新闻信息,经宣传部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相关要求

    凡属于新闻发言人发布范围内的新闻信息,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学院其他单位和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若违反上述规定,对学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