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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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试行)

    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晋组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交纳基数、比例和规定

    (一)交纳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3、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4、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核定交纳党费。

    (二)交纳比例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交纳规定

    1、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按时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4党员因私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

    恢复组织关系的,按照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

    5、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院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按规定程序上缴,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院党委批准后,方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8、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不允许提前一次性交纳,也不得推迟交纳党费时间。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交纳办法和程序

    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2、党支部要认真核实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按时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并每季度向中层党组织交一次党费。

    3、党支部要按月将每位党员的党费交纳金额填入《忻州师范学院党费收缴花名表》。

    4、中层党组织核实整理汇总所属党支部交纳的党费,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按季度将党费汇于或交于学院计财处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将汇总表、计财处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交党委组织部一份。

    5、学院党委组织部按上级规定时间将每年所收党费的40%上缴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

    三、党费(含下拨党费)使用

    (一)使用原则和下拨比例

    1、使用党费(含下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下拨按照上一年度各中层党组织交纳的党费总数作为计算基数,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每年年初按30%的比例一次性下拨给中层党组织(离退休人员党总支下拨比例为50%)。

    (二)使用范围

    党费(含下拨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含预备党员)和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员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培训合格证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7、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8、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审批

    1、党费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院党委自留党费的使用,一次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部长审批;一次支出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还须报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一次支出20000元以上的,还要经院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审批。

    2、各中层党组织具体负责院党委下拨党费的使用。下拨党费一次支出10000元(含)以下的,须经中层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中层党组织书记审批;一次支出10000元以上的,还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

    完善审批审核手续后计财处按照财务制度负责对党费支出进行报销核算。

    四、党费(含下拨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院党委统一管理,财务管理由学院计财处代办,设立党费独立账户,并在党费账户中为全院中层党组织分别设一个下拨党费子经费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各级党组织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每位党员都要有“党费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要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各中层党组织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本单位下拨党费使用的统筹规划与管理监督工作。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下拨党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必要时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可委托审计处对党费财务进行审计。学院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对所辖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党费,侵吞党费利息。

    5、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五、党费检查报告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自觉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

    2、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院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院党委组织部于每年1月底前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全院各基层党组织公布。

    3、各中层党组织要向党员大会报告或在党务公开栏上公布本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党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4、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