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腐倡廉建设 >> 正文

    关于严肃纪律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风清气正的若干规定

    为全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确保干部选任工作风清气正,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跑官要官行为登记制度的通知》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明纪律,维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

    (一)认真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10个不准”纪律要求: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组发〔20161号)提出的“9个严禁、9个一律

    1、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2、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3、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4、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5、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6、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7、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8、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跑官要官”登记制度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跑官要官”行为,党委组织部要按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1、找上级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离退休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出面说情、打招呼;

    2、找有关领导的亲属、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出面说情、打招呼;

    3、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出钱出物,帮助进行活动、疏通关系;

    4、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等机会,人情往来等名义,给予有关领导或相关人员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领导及其特定关系人谋取提拔调整;

    6、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谋取提拔调整方面的关照;

    7、自己或通过其他人员宴请、安排消费活动等方式谋取提拔调动;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投机钻营。

    (二)及时收集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行为信息

    1、有关领导干部要将直接跑官要官或请托他人说情打招呼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党委组织部进行登记;

    2、在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过程中发现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行为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反映;

    3、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发挥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平台作用,及时收集干部群众反映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信息并对此类信息认真甄别筛选,分析研判。

    三、从严处理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违规违纪行为

    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有举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处,不仅要查处当事人,而且要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