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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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宋云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宋云峰,男,19652月出生,山西省原平市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学高级教师。19848月参加工作, 200011月加入中国民主促进会,2008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附属中学党委委员、附属中学副校长、附属外国语中学副校长(法人代表、主持行政工作)。

    经查,宋云峰违规为其子大操大办婚宴并收受礼金。宋云峰于201612月向学院党委组织部申报为其子举办婚宴,宴请标准850/桌,申报150人。2017118日在忻州悦华宴会厅为其子举办婚礼,当日招待140人。另外先后5次宴请附属外国语中学教师52人。收受附属外国语中学教师18344700元礼金。在院纪委介入调查前,宋云峰于218日前后将违规收受的18344700元礼金全部退还,在220日主动向纪委说明给儿子操办婚宴和收受礼金的有关情况。在初核阶段,宋云峰能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并作出深刻检查。

    宋云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顶风违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和忻州师范学院党(院)办字[2015]20号《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第五条严禁邀请与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的人员参加。、第七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限当天,宴请人数严格控制在150人以内。不得化整为零,多时间、多地点、分期、分批宴请或他人代为等变相方式宴请。的规定,经2017623日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云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免去其附属中学党委委员职务。